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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伟大的作品》:需要最复杂的权利清理工作

李璟珏 王冬梅 知产力 2022-10-31



7月6日,周杰伦第15张专辑的先行曲《最伟大的作品》通过网络平台首发,向沉寂许久的华语乐坛投下了一击重石,专业乐评人、铁杆周董粉、吃瓜过路人纷纷各抒己见,一时热闹非凡。该曲的MV(音乐电视作品)承袭了周董以往部分歌曲MV华丽复古的影像风格,关照词作部分对于20世纪20年代群星闪耀、大师云集的巴黎的热情神往,为观众献上了流动盛宴的一抹浮光掠影。
作者 | 李璟珏 王冬梅编辑 | 墨客




何为“权利清理”工作?



不少网友通过该曲MV快速了解西方近代艺术史(一小节)的同时,不禁发问:“这些画作!这些大师!这都是周董可以随便用在MV里的吗?”这个问题可谓正中要害,视听作品是融合性艺术,每一帧画面都可以承载巨大的信息量,深层表达展现的叙事内容也可以丰富多元,为烘托氛围或推进叙事发展还将使用大量的背景音乐……那么如何才能确保这样一部作品的权利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者说大大降低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呢?


如上便是权利清理工作的最重要目标。权利清理工作的核心就是在视听作品制作之前、制作过程中、制作完成后、向公众公开传播或发行之前,将其中可能涉及到第三方权利的相关内容进行筛选、处理(或取得授权、或得到豁免、或遮挡处理等),用最低的成本或风险,达到让视听作品的创作、使用不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目的。而视听作品的基本表达语言是连续画面,每一帧画面都包含巨大的信息量,涉及诸多元素,需要探究的基础权利也往往涉及多个领域,这天然决定了视听作品的权利清理工作是极为繁冗复杂的。


以电影为例,电影作品的权利清理工作在好莱坞由来已久且业已成熟,有一批专门从事权利清理的娱乐法律师,会对电影作品的内容和画面逐一核查,针对其中涉及第三方权利的部分提出具体的处理方案,需要时也会出具权利清理报告。在好莱坞,一部未经权利清理的电影作品无法获得完片担保,无法获得融资或贷款,更重要的是没有发行公司愿意发行未经权利清理的电影作品。




《最伟大作品》的权利清理工作有多少?



该曲MV作为视听作品,包含大量的第三方作品、名人肖像/轶事,因此,将其作为视听作品权利清理的考察案例,也实为不可多得的挑战。下面我们一起走进这支4分零4秒的MV中,简单梳理一下那些令人印象深刻的元素可能涉及的权利清理工作。
开篇登场的艺术家马格利特是超现实主义绘画的代表人物,化身魔术师的周董将大师手中的小丑鼻子变成绿苹果,于是画面中呈现了大师名作《人类之子》的人物胸部以上元素:黑色礼帽和画面中心位置挡住面部的绿苹果。好的,问题来了:这个画面构成对画作《人类之子》的复制吗?该曲MV的传播是否构成对画作《人类之子》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署名权等权利的侵犯呢?
接下来是超现实主义绘画的另一位代表人物达利,周董将汤匙手柄变弯后指向时钟,并冲大师邪魅一笑,巧妙投射了大师手握勺子入睡捕捉灵感的轶事及其代表作《记忆的永恒》中流动状时钟的独特元素。那么,这一节的问题是:邀请他人模仿达利形象出演该曲MV,是否需要取得达利肖像权的使用许可呢?(小编:你猜对了吗?读者:请收回这个阴间问题,大师去世半个多世纪了……)嗯,这位朋友,已故名人肖像保护了解一下?
和达利大师小节出现同样情况的还有人到画未到的印象派大师莫奈,不知道他欣赏周董把中国工笔画里洁白的荷花变成蓝紫色调的睡莲之前,有没有搬到橘园;还有一开心就送画的大师常玉的扮演者,一见咖啡就欢喜写下宇宙大腿的诗人徐志摩的扮演者,你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吗?(群演:听我说谢谢你,制片人在隔壁~)
我们继续,下一位出场的艺术家虽然生前“带着漂洋过海的乡愁”沉浸“在一无所有的温柔”里,但上世纪八十年代却震惊画坛,我们才华横溢的同胞常玉,画面中出现的《小学生》、《黑衣女士》都是其作品的直接呈现,这就很清楚了,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署名权……挨个考察一遍;有意思的细节是周董令一盆枯枝重新繁花盛放,那画面很美,我们也都敢看,看完以后(厉害的网友)发现,这不是常玉大师名作《聚瑞盈馨》里那盆盛开的花吗?那么问题又来了,这种画面中的呈现是否构成复制使用呢?
MV篇幅和经费所限,只有歌词cue到没能出场的各位大师马蒂斯、梵高、孟克,您们可以回到自己的座位休息了,谢谢。出场人物里最让律师省心的应该就是周董和郎朗了,本人出镜、倾情演绎,演出合同签署好,多么清晰高效。
开头令人眼花缭乱的玛莎丽丹百货公司,外部、内部取景之前,合同里都详细约定场景使用事宜了吧?……
本文篇幅所限,每一帧画面的详细分析就留给该曲MV制片者的律师们费神吧。
这支 MV中包含的元素数量是巨大的,假设大师们驾鹤西去不足50年,那么且不说授权费用的规模我们很难想象,单说找到每幅名画的权利人、每位大师的后代话事人、每个商标的权利人,协商谈判、达成合意、签署文件,这些工作的完成就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昂贵的律师费),最后还有可能无法全部完成(读者:为什么无法完成?小编:大师表示不愿意授权给你使用难道还需要理由吗?)。那么,是不是所有出现的元素都必须取得授权?向谁取得?哪些权利的取得是必需的且需要支付费用的?若无法取得,可能面临的后果是什么?对上述情况的分析探究直至给出解决/评估方案,这就是权利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影视作品如何进行权利清理工作?



影视作品权利清理工作好似秘境探险,尽管有各种工具和理论傍身,但想要找到合理安全的小径,还是要逢山开路、随机应变。本文将沿着确定客体、分析获授权必要性及获得方式的路径,为大家绘制一个简要的穿越指南,每一部影视作品都是一座神秘丰富的森林,愿此文能助你分辨方向,在每一次探险中有所收获。


一、权利清理的客体


按照影视作品内容、画面等几大元素体系来梳理,我们需要关注的客体主要包括如下类型:


1、故事内容


(1)从核心故事内容进行全面核查。若影视作品是根据已有的文学作品(比如小说)改编而成,则首先需要取得小说的影视改编权,这是最基本的权利链清理。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小说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处理,也将对影视作品的命运产生重要影响(参见《九层妖塔》案),为改编创作保留足够的自由空间,是律师们在权利清理阶段需要完成的工作。


(2)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律师们需要重点核查影视作品中的故事情节是否会侵犯真人原型的人格权的问题。前有电影《霍元甲》因内容涉及霍元甲年轻时逞凶斗勇以及后续惨遭灭门的情节招致诉讼,后有电影《亲爱的》因内容涉及角色人物为取得线索下跪、陪睡的情节引致纠纷。


(3)在现实主义题材影视作品中,合乎时宜的法律常识及社会规则也需要进行核查确认。很多律政题材的影视作品中出现了严重的常识性错误(《精英律师》中高调背诵实际根本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令人啼笑皆非;关于防疫抗疫的故事情节安排中,特定地区不同时期的不同防疫政策就应该是精准的,否则会误导公众,严重的将影响内容审查。


2、画面元素


(1)在影视作品中展现其他作品(如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使用达到何种程度(数量、时长等)构成合理使用,是否需要向权利人取得授权并支付费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评判。近年司法实践中对合理使用的判断也时有反复,最近的一个案件,电影《我不是药神》照片侵权案的判决结果说明了合理使用的认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在有广告植入合作的影视作品中,执行植入广告时需要注意商标淡化的问题。对于影视作品中需要出现的未有广告植入合作的第三方商标,拍摄时需要注意虚化,尤其涉及到与反叛人物结合、与敏感/负面情节结合时,更多是采用了遮挡的方式。


(3)影视作品中人物角色形象的权利清理,首先从演员和路人层面进行区分处理,与获取报酬参加演出的演艺工作者的法律关系(包括肖像使用、表演使用、姓名使用等)均可以在或详尽、或简要的协议中解决;在没有协议关系保护下,使用他人的肖像、声音、姓名等个人信息则需要谨慎处理,在无法取得人格权侵权豁免的情况下,不建议使用。


在这个领域更为有趣的情形是使用已故名人的肖像,一种是使用来自公共领域的素材(如新闻报道的画面),一种则是通过对名人形象的模仿达到某种与观众心照不宣的再现。前者使用公共领域的内容不会受到著作权的控制,但对于名人后代近亲属的精神利益侵犯仍是需要谨慎规避的禁区,而后者是否构成侵权,则是存有争议的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听觉元素


影视作品中听觉元素的清理,主要是音乐作品的权利清理,一般可以通过完备清晰的协议约定实现,清理对象包括直接播放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但也不要遗漏影视作品中涉及清唱的部分和作为背景音乐的部分。


4、其他元素


影视作品中需要进行权利清理的元素非常多,除了前述故事内容、画面元素和听觉元素之外,还有一些生活元素,比如姓名、电话号码、车牌、地名、建筑物名称、钱币、报纸等等,都应该作为权利清理的客体。


二、权利清理路径


1、筛选客体


对影视作品的全部元素(包括剧本、正片内容)进行逐一筛选,按照权利客体的类型进行分类;结合每个元素的使用情况,确认需要清理的内容、涉及哪些权利。


2、使用的第三方作品或信息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涉及使用第三方作品的,首先应核查第三方作品是否在保护期内?第三方权利人具体拥有哪些权利?若涉及第三方人格权,则需要充分考察人格权的主体特殊情况,如未成年人、逝者等。本阶段应就视听作品中涉及的每一项与第三方相关的元素从法律保护的角度进行分析。


3、是否具有阻却侵权成立的事由


著作权领域需要考虑的限制情形包括法定许可及合理使用,这个部分应该严格按照所在法域内的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进行核查。例如我国新著作权法视野下合理使用的考察,以三步检验法为主,参考四要素法;


人格权领域的抗辩事由则要考虑其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竞合,例如言论自由、公共利益保护等;


此外,对侵权行为成立本身的四要件考察也不应遗漏。


4、判断/评估标准


考察的目的,并不是尝试从法官角度进行“精准预判”,而是站在风险评估的角度,针对出现侵权争议的可能性、潜在权利人积极维权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预测,显见标准将会比司法实践中反应的解释、适用尺度更为严苛。

权利清理工作除了需要专业律师的勤勉尽责,还需要与熟悉了解作品的创作者充分沟通交流,实际上这是一项需要艺术辅助完成的法律工作。


如上列举的仅仅是每一部影视作品权利清理的常规动作,途中临时发现的问题将会层出不穷,在短时间内寻找合理有效且经济的解决方案将是贯穿始终的工作状态,这对于律师团队的知识产权基础、系统的法律思维、行业知识的了解、高效精准的执行提出了综合且颇具难度的要求。正因如此,这项工作本身也充满乐趣,以有限探索无限,恰与艺术的追求不谋而合。




参考案例:


我不是药神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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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2021)京0105民初41066号裁判文书


葫芦娃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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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2019)沪73民终391号裁判文书


此间的少年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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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2016)粤0106民初12068号裁判文书


霍元甲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309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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